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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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家楹間113年度訴字第25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