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 林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林樹蘭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113年6月30日157,000元SD70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