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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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央印製廠法定代理人喻家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對第一審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402萬0782元本息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1年度上字第1269號判決將第一審判命聲請人給付超過4016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請求,相對人就被駁回之401萬6766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經臺高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將第一審判命聲請人給付超過74萬5353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請求。相對人就該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嗣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判決將第一審判命聲請人給付超過15萬2954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請求,並判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