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71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