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李○○(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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