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以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分別按址傳拘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執行及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惟均未到案,被告顯已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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