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一五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三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0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一年,則其時效期間至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屆滿。惟被告所犯賭博罪嫌,係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辦,是時本件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檢察官仍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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