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公克)暨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81公克),應沒收銷燬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品海洛英1包,經送高雄市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英成份(驗後淨重0.081公克),有鑑定書1紙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3108號卷第12頁之1),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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