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71、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乙○○到案執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卷內所載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於民國99年3月
31日、99年4月21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足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以受刑人業已逃匿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惟查,本件受刑人雖曾逃匿,然其業於99年5月20日以受刑人身分入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本件已無聲請人所指之逃匿事實,逵諸上開判決意旨,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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