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振鵬 │高雄市農會三民│000000000│貳萬捌仟陸佰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0000000│││││分部││││││├─┼────────┼───────┼─────────┼────────┼───────────┼────────┼──┤│2│百慕達汽車百貨量│台灣中小企業銀│一二五○三二│壹萬叁仟陸佰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AR○一八九三二││││販店│行苓雅分行││││一││├─┼────────┼───────┼─────────┼────────┼───────────┼────────┼──┤│3│ 潘國欽 即廣達輪胎│中華商業銀行高│000000000│壹萬貳仟肆佰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AI○二二四九二││││行│雄分行│三四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