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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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25號抗告人 陳宏博
1抗告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家訴字第225號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