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26號上訴人 許銘升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被上訴人 葉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上訴人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四日前陳報係依債務不履行或權利瑕疵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婷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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