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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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秀梅原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 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原告 敦玟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原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原告 黃麗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被告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被告 鄭禮廷
鍾勝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告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春芬 律師被告 陳韋翰 (即 陳邱隆之 繼承人)
陳東瑞 (即陳邱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 (即陳邱隆之繼承人)被告 盧怡蓁 (即 盧錦熹 之繼承人)
盧佩萱 (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 (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 (即盧錦熹之繼承人)兼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 (即盧錦熹之繼承人)被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被告 邱自烱
邱陳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志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鄭凱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