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 鄭秀珠
李高知 李登標 住臺南市.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住臺南市.被告 謝松根 訴訟代理人 謝明建 被告 李陣 訴訟代理人 李丁松 被告 李丁村
李丁慰 李全成 李全發 李明李春霖 李明和 李美玉 李金成 李良 和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李良輝 被告 李明忠
李明坤李燕花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劉李秋花 住臺南市西港區營西里後營21號之4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良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關於「應補償謝松根(新臺幣)」之「合計欄」金額「357,599」應更正為「370,957」、關於「應補償李陣(新臺幣)」之「合計欄」金額「819,532」應更正為「850,1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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