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 鄭秀珠
李高知 李登標 住臺南市.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住臺南市.被告 謝松根 訴訟代理人 謝明建 被告 李陣 訴訟代理人 李丁松 被告 李丁村
李丁慰 李全成 李全發 李明 長 李春霖 李明和 李美玉 李金成 李良 和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李良輝 被告 李明忠
李明坤 陸 李燕花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 劉李秋花 住臺南市西港區營西里後營21號之4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良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關於「應補償謝松根(新臺幣)」之「合計欄」金額「357,599」應更正為「370,957」、關於「應補償李陣(新臺幣)」之「合計欄」金額「819,532」應更正為「850,14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欣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