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6號聲明人丙○○
戊○○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固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死亡,惟本件聲明人丁○○為被繼承人甲○○之妹婿;丙○○及戊○○則為被繼承人甲○○之外甥女,有聲明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聲明人丁○○、丙○○及戊○○既非本件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顧嘉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