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楊良信 相對人 黃立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乾坤 於民國97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乾坤於民國96年
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7年1月7日起至民國107年1月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1年6月7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94,35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黃乾坤於民國97年3月23日死亡,上開不動產由相對人於97年4月29日分割繼承取得,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黃乾坤之繼承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黃乾坤之繼承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富春││240│建│0│4│68.14│481分│││││││││││││之8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5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6○○○鎮○○路85│富春段240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1.60、2樓41.60、3│屋頂突出物│全部│││││之3號││造、三層樓│樓41.60合計124.80│面積5.40││││││││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