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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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攸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攸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攸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指定繳付保證金1500元後准予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查無因案遭羈押或在監執行,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且被告經警拘提未獲,有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查,足見被告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廖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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