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11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請求,聲明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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