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863號債權人 陳文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酆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酆順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固於106年10月3日具狀陳報稱,因債務人並未依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4156號調解筆錄之內容按期履行,倘僅以該筆錄剩餘之債權額做為日後強制執行之依據,恐不甚公平,故以原債權金額新台幣2900萬元聲請支付命令。惟上開調解筆錄既得為執行名義,聲請人即無再次就同一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倘債務人未依該筆錄內容履行時,即得以該筆錄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依該筆錄第三款之內容,聲請人已就其餘請求拋棄,自不得另行主張原依筆錄內容所減縮之債權金額
805萬元應膨脹回原債權額2900萬元。是債權人並未釋明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