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18、2052、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陳報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死亡,有 惠生 診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吳國聖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