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2211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