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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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3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送達代收人 簡世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孟韡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
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
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