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6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監察院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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