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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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文揚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復經受刑人吳文揚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11月16日│103年1月1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3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8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77號│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號│103年度原桃簡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0日│103年3月14日│103年7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77號│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號│103年度原桃簡字第2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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