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8號再抗告人 陳璽文
陳勁廷 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6條第4項、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再抗告程序準用之。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所為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不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蘇錦秀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