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姚建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1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8,00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68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004元姚建祥即 姚建捒 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8004元姚建祥即姚建捒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