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劉敏 (即 鍾宗義 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飛飛 (即鍾宗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華 (即鍾宗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佳芸 (即鍾宗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佳玲 (即鍾宗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敏(即鍾宗義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鍾飛飛(即鍾宗義之繼承人)、鍾華(即鍾宗義之繼承人)、鍾佳芸(即鍾宗義之繼承人)、鍾佳玲(即鍾宗義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宗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