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0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高秉緯 (原名: 高欽雄 、 高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