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另案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6年11月
6日收受本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97年2月25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又被告前雖曾於96年11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因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96年12月3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上開補正裁定於97年1月7日寄存於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而由被告本人於寄存當日親自前往派出所領取,惟被告仍未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故本院已於97年1月17日裁定駁回被告前所提之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