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建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建財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罪)。│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19日晚上6、7│①107年8月20日晚上6、7時許│108年5月16日晚上7、8│││時許│②107年9月2日下午2、3時許│時許││││③107年10月2日晚上8時許│││││④107年10月30日晚上7、8時許│││││⑤107年12月10日下午4、5時許│││││(聲請書誤載為晚上6、7時許│││││,應予更正)│││││⑥108年2月11日晚上6、7時許│││││⑦108年2月25日晚上8時許│││││⑧108年3月9日下午5、6時許│││││⑨108年4月8日晚上7時許│││││⑩108年4月27日晚上7、8時許│││││⑪108年5月13日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701號│、3、4、5、6、7、8號│毒偵字第10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60號│109年度易字第111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9日│109年5月22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60號│109年度易字第111號│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9││判決││││號││├────┼──────────┼──────────────┼──────────┤││判決│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9日│109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4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8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第3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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