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奎因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徐文奎因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判決撤銷改判較輕之罪刑後(由7年3月改判為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依比例及公平原則【即13年-〈13年×(1年2月÷7年3月)〉】,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受刑人徐文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2罪)│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8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1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2號等│482號等│482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14號│3614號│3614號││├───────────┴───────────┴───────────┤││編號1-11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3罪)│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24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0月中旬某不詳時│││││間│││││105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2號等│482號等│482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14號│3614號│3614號││├───────────┴───────────┴───────────┤││編號1-11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2罪)│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日│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5日│││105年11月4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2號等│482號等│482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14號│3614號│3614號││├───────────┴───────────┴───────────┤││編號1-11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106年2月8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19日│││││105年12月5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82號等│482號等│482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7年8月2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6年度訴字第25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8年5月15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度執字第│││3614號│3614號│1957號││├───────────┴───────────┼───────────┤││編號1-11暫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