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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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段中關於「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陸拾柒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零陸拾柒元部分」;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六段第十四行關於「在上訴人各為給付之其中13萬00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在上訴人各為給付之其中13萬7067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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