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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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艷萍 即金財神商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2,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元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