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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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周倫鈿 被告 陳芮希陳家豪 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姿嘉 即陳家豪之繼承人被告 陳俊維 即陳家豪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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