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292號聲請人 周逸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碧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附表中編號2及編號3之本票,其票載到期日皆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
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且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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