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