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聲請人 林柏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程楊蘭英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程楊蘭英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之本件遺產管理人人選之同意書及相關證照影本。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受遺贈人程書中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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