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水欣選任辯護人洪振庭律師
翁瑞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水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