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後東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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