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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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三、四為被上訴人乙○○、丁○○○、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9萬1859元、35萬3859元、31萬3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259,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