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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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債權人 曾盟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婷陳湘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陳原 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僅於繼承範圍內請求,及請求連帶給付。
㈣證物2所示之存證信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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