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邱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9年10月18日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9年12月6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17日以100年度訴緝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7月11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31日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6月27日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0年度聲字第23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
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8月1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0年9月19日判決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29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8月1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100年度審訴字第168、463號、100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所科之刑,以100年度聲字第18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與前開100年度聲字第2318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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