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