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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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後建 即反訴原告老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瑋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彥樺 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1,217,099元,上訴人老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058,276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為19,617元,上訴人老田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7,24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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