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9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債 權 人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莉旻、劉得源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亦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舞鶴休閒卡拉OK或陳莉旻、劉得源?如為舞鶴休閒卡拉OK,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陳莉旻、劉得源,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