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張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綠銓
陳陸埜 陳許秋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16,000元【計算式:35,600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3,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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