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03號聲請人菩羅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菩羅影視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0元│97年12月6日│BR0000000│││甲○○│松山分行││││├──┼────────┼────────┼───────┼──────┼─────┤│002│菩羅影視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0,000元│97年12月7日│BR0000000│││甲○○│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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