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37號聲請人乙○○10歲.
丙○○8歲民.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丁○○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鄰○○街○○巷○號)於98年04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