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4號原告 高興旺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生 、 高美容 、 高上惠 、 高香蘭 、 高素娥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6,409元(①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13.3萬計算,共93.91平方公尺,應為1,249萬30元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8.5萬計算,共77.05平方公尺,應為654萬9,250元③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37萬4,740元④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28萬9,860元⑤深坑區農會活期存款:234萬4,574元⑥深坑區農會定期存款:495萬元;原告所得利益6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已繳納26,146元,尚餘21,087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