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518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沒收銷燬」之記載應更正為「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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